案情
某公司工作日正常是18点下班。该公司有一个惯例,员工在每周三16∶00—18∶00期间可以自由进行体育活动。没有公司部门组织,完全由员工自行协商安排,可以安排活动,也可以不安排活动。在一次自愿进行的乒乓球活动中,员工杨某手臂骨折。后杨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却被认定不属于工伤。杨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
杨某认为,自己在公司受伤,应当算工伤,公司应该对此负责,进行赔偿。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如果是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可以作为工作看待,受到的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而杨某所在单位并没有组织乒乓球活动,只是个人自行安排的活动,单位只是不禁止,这种活动不能列为工作,受到的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在工作时间和工伤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非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结论。(工伤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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