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拟定并组织落实全省城镇就业岗位开发、新增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等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拟定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规划,组织推动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承办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方面的监督举报及信访工作。
(三)组织指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和流动就业,做好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工作,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或返乡创业。
(四)按照《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指导全省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做好失业人员登记、管理、转业转岗培训和介绍就业等服务工作。
(五)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就业服务平台建设、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发展规划,负责拟定和实施全省就业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和具体措施,指导全省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城镇新成长劳动力资源的失业和就业登记。
(六)负责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调查研究,拟定年度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计划。
(七)组织实施全省城镇扶困工作,落实促进妇女、残疾人以及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等特殊群体就业的政策措施。
(八)承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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